《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反映各单位机构名称、主要职责、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结构、经费形式、实有人数等内容的凭证;是组织人事部门配备领导、办理人员增减、工资套改,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统一发放工资以及公费医疗、社会保险、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事宜的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所列项目的内容发生变更后,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核改备案。 一、领证 凡批准设立的单独建制的机关事业单位,持批文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领取《机构编制管理证》,未列入本证的机构(含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 和实有人数等,一律不予承认。 二、增人上编 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因录聘用、调入、转业军官和退伍军人安置、学生分配等新增工作人员时,由增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持“控编通知单”回执、增人计划和派遣、调配等相关手续,到市编办核改《机构编制管理证》内容,使新增人员占用本单位编制,列入本单位在编人员管理范围。 三、减人下编 在编人员发生调出、辞职、被辞退、离岗、退休、死亡等情况时,由减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持相关证件,到市编办核减、核改《机构编制管理证》内容,使所减人员不再占用本单位编制,退出本单位在编人员管理范围。 四、人员身份职务变改 在编人员因聘干、转正、党政职务升降任免、学历提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等身份、职务情况发生变化时,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持相关审批表、批件和文件到市编办核改《机构编制管理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