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管理坚持集体领导和统一承办的制度。市、县(区)凡涉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均须先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请示,按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或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需报党委、政府审批的,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和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 一、市、县(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分别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党委、政府审批;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党委审批。党政群机关各部门的“三定”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市级党政群机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县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在机构数量限额内的调整和其他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科级以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增设,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县(区)科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的增设,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县(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区)科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在机构数量限额内的调整和其他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四、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内设机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科级内设机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五、全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下管一级。市级新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县(区)新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增加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党政群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由同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六、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职数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科级领导职数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七、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职责和分工的确定、调整以及与县区职权划分,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协调、审议或审批;重大问题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各类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分工的确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重大问题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八、凡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事宜,均须先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审议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县(区)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事宜,均须先由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由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县区党委、政府审议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